翻譯於2006年1月26日最早公示登記的三件是:「函館公園」、「再度(ふたたび)公園及び再度山永久植生保存地」、「相楽園」翻譯

文化景觀[編輯]

  • 登記的風光勝景(日語:登録記念物):還沒有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光景勝景(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風景勝景),個中出格需要保留與有效利用的。
  • 名勝(日語:名勝):如庭園、溪谷、山嶽、洞窟、泉水等。
  • 天然景觀(日語:自然記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。
  •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護衛法》進行規範,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管理、珍愛的方法。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翻譯

    古建築群[編纂]

    分類[編纂]

    地下財產(日語:埋蔵文化財),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種文化財產分歧,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。

    非物資文化財產(日語:無形文化財)包括了戲劇、音樂、工藝手藝等。

    風俗文化財產(日語:風俗文化財)包羅民間的衣飾、飲食、室第、崇奉、節慶、生產、生活體式格局等相幹的風俗習慣、民風藝術、民風工藝等,可分為:

    《文化財珍愛法》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:(其中相對主要者標註為粗體)

    古建築群(日語:伝統的建造物群),指與四周情況融為一體,組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子等。

    風景名勝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


    文章來自: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97%A5%E6%9C%AC%E6%96%87%E5%8C%96%E8%B4%A2%E4%BA%A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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